(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凤奎诉被告郝绍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1]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郝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50号原告徐XX,男,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工人,现住XX。被告郝XX,女,1965年6月1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X。原告徐XX诉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XX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双方于2010年夏天相识,2012年4月5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不在同一地区居住,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多,婚后因照顾母亲,原、被告两地分居。2013年4月被告突然失联,原告找遍各种联系方法均无法联系到被告,至今双方分居一年半多。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郝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做生意时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12年4月5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聚少离多。2013年5月,双方失去联系,夫妻开始持续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1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以上认定的事实有结婚证、原告陈述笔录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做生意时认识,相处,婚姻基础一般。婚后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渐淡化。2013年5月份双方失去联系,夫妻开始持续分居生活至今已经两年,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续维持已没有实际意义,故应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XX与被告郝XX离婚。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900元,由原告徐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素云人民陪审员 刘简宁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耿 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