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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海业、徐兴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海业,徐兴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37号申请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宋守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自军,系该公司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徐海业,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徐兴鹏,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申请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海业、徐兴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海业名下所有的位于平罗县城关镇南郊民建路18号(证号2009-2XXXX、面积67.28平米)住宅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对查封财产有转让、抵押等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金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