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倪海宾与重庆雅图商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海宾,重庆雅图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755号原告倪海宾,男,汉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吴江市。被告重庆雅图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滨路13号华庭锦园T2栋5-5。法定代表人李伟明。原告倪海宾与被告重庆雅图商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倪海宾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海宾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海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倪海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