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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洪水明与王东梅、第三人洪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水明,王东梅,洪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816号原告洪水明,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魏月瑜、蔡栋梁,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梅,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张雄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南,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洪智勇,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水明与被告王东梅、第三人洪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拟另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水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洪水明负担。审 判 长  张慧颖审 判 员  陈奕辉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锦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