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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康某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康某,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徐某,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某与被执行人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2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艳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