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芍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爱如、南京微时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芍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爱如,南京微时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江苏芍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智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智颖,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61972********,该公司股东,住上海市闵行区罗阳五村21号204室。委托代理人胡佳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如。委托代理人汤新芸,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微时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红珍。委托代理人汤新芸,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ouradTAMOUD,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晖。委托代理人尹航,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芍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爱如、被告南京微时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芍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芍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芍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爱如、被告南京微时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2元,减半收取6161元,由原告江苏芍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波代理审判员 臧文刚代理审判员 倪荣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