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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周美伶与吴正秀、贺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伶,吴正秀,贺赛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周美伶,桂林市七星区聚桂农产品经营部。委托代理人:文建德,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正秀,桂林市逸隆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贺赛龙。委托代理人:邓光荣,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伶诉被告吴正秀、贺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伶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978元,因原告撤诉应减半收取1489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周美伶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莉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华艳第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