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周美伶与吴正秀、贺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伶,吴正秀,贺赛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周美伶,桂林市七星区聚桂农产品经营部。委托代理人:文建德,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正秀,桂林市逸隆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贺赛龙。委托代理人:邓光荣,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伶诉被告吴正秀、贺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伶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978元,因原告撤诉应减半收取1489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周美伶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莉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华艳第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