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与泗县金海灯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泗县金海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学贤。委托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县金海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诉泗县金海灯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泗县金海灯饰有限公司位于泗县开发区的两栋厂房进行保全。本院认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泗县金海灯饰有限公司位于泗县开发区的两栋厂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均审判员 高 艳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