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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永辉与成都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辉,成都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828号原告王永辉。被告成都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熊忠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辉与被告成都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王永辉负担。审判员 程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美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