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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1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韩卫平诉北京环球发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卫平,北京环球发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0669号原告(反诉被告)韩卫平,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永刚,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环球发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层南152c。法定代表人李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剑锋,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卫平与北京环球发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环球发现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卫平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刚,环球发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冰及委托代理人张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卫平起诉称:我系XXX将军之子,经中央军委领导、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筹拍一部关于XXX将军的记录片。2014年6月,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环球发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冰。李冰称其公司可以拍摄该纪录片,双方遂口头约定我支付环球发现公司150万元,由环球发现公司制作《XXX》纪录片。后受我委托,2014年7月15日案外人方梅向环球发现公司支付了90万元,2014年10月21日大连中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连公司)向环球发现公司支付了50万元,2014年11月17日上海洲金投资管理事务所(洲金事务所)向环球发现公司支付了10万元。2014年6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环球发现公司数月没有实质性开展《XXX》纪录片的制作工作。经我多次催促,环球发现公司提出需要增加制作费用。我认为环球发现公司没有任何履约的诚意和能力,导致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达成的《XXX》纪录片制作口头协议,并由环球发现公司退还我支付的《XXX》纪录片制作费150万元。环球发现公司答辩并反诉称:首先,双方确实就《XXX》纪录片制作达成了口头协议,我公司也具备相关制作、拍摄资质和能力;其次,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大部分的合同约定工作,包括成立创作团队、纪录片创意、完成纪录片六集剧本、国家广电总局的审查、项目融资以及部分纪录片镜头的先期拍摄等,因此不存在没有实质性开展工作的情形,涉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三,涉案150万元的投资已经全部用于纪录片的制作工作,客观上无法退还;第四,中连公司和洲金事务所的投资60万元是我公司与韩卫平共同融资的结果,相关款项不属于韩卫平一个人;第五,涉案口头合同约定的制作费用应该是共计600万元,由韩卫平出资300万元,双方再共同融资300万元,因此制作费用的增加是约定的内容,不是我公司擅自提出。综上,我公司不同意韩卫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韩卫平支付我公司目前工作量所对应的拖欠制作费用90万元。韩卫平针对环球发现公司的反诉答辩称:环球发现公司在涉案口头合同达成后,并未实质性开展纪录片的制作工作,涉案150万元的费用也是我一个人的投资,故不同意环球发现公司的反诉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4年5、6月份,韩卫平与环球发现公司经过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韩卫平委托环球发现公司实施六集纪录片《XXX》的制作和拍摄工作,双方对于具体的创作期限并未有明确约定。在涉案纪录片项目的制作费用方面,韩卫平与环球发现公司存在争议。韩卫平表示,涉案口头协议约定由韩卫平出资150万元,而后期费用需要由环球发现公司自行融资。环球发现公司则表示,涉案口头协议约定涉案纪录片的总制作费用为600万元,由韩卫平出资300万元,双方后续共同融资300万元。上述约定达成后,环球发现公司为了履行涉案合同实施了如下具体工作:成立了项目团队,并邀请知名主持人阿忆参与涉案纪录片剧本的创作工作;组织涉案六集纪录片《XXX》的剧本研讨、创作工作,并邀请广电总局人员审核剧本,并最终将剧本进行著作权登记备案;环球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冰与韩卫平赴多地共同进行招商工作。诉讼中,环球发现公司还表示其已经实质上进行了涉案纪录片的部分镜头拍摄工作,并向本院提交了高清晰度、大格式的拍摄光盘若干张。环球发现公司主张其中的部分镜头是需要放置于后续的纪录片成片当中。韩卫平对此并不认可,其认为相关拍摄内容属于对XXX配偶刘芷生日现场的记录,并非涉案纪录片制作的必要内容。经过查看相关光盘中的视频内容,主要包括有韩卫平与制作团队人员交谈的场景记录、XXX配偶刘芷生日现场亲友的拜访情况记录、XXX家里部分物品的拍摄和就XXX将军生平事迹内容针对XXX配偶刘芷的现场采访记录,其中对XXX配偶刘芷的采访记录总时长约一小时。另查一,2014年7月15日,案外人方梅向环球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冰的账户转入90万元。2015年1月21日,方梅出具《证明》,载明上述款项属于受韩卫平委托转款,用于《XXX》纪录片的制作,相关款项为韩卫平所有。2014年10月21日,中连公司支付环球发现公司50万元。2015年1月21日,中连公司出具《证明》,载明上述款项属于受韩卫平委托转款,用于《XXX》剧组的赞助费,相关款项为韩卫平所有。2014年11月17日,洲金事务所向环球发现公司支付10万元。2015年1月21日,洲金事务所出具《证明》,载明上述款项属于受韩卫平委托转款,用于《XXX》剧组的赞助费,相关款项为韩卫平所有。但该份《证明》没有任何公章,仅有一个名为王志宇的个人签字。环球发现公司认可上述全部费用均已用于涉案纪录片的制作工作。另查二,诉讼中,环球发现公司提供了一份其表示为韩卫平提供的《XXX文献电视片》宣传册,该宣传册中印刷有中央领导及各部门关于同意拍摄电视文献片《XXX》的批阅文件,并在宣传册最后显示有“投资预算陆佰万元”以及“总策划:韩卫平”内容。韩卫平表示上述宣传册只是用于招商的文件,并非涉案口头协议约定内容。另查三,环球发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有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的内容。该公司拥有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另查四,诉讼中,环球发现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自行制作的一份公司资产负债表、部分创作团队成员收到涉案纪录片制作劳务报酬的收条文件以及部分创作团队成员关于工作量的书面证言,用于证明涉案150万元投资已经全部使用完毕和涉案纪录片制作的工作量。韩卫平对于部分花费予以认可,但对上述证明目的并不认可。另外,环球发现公司提供了相关互联网网页打印件,记载的主要是关于其他纪录片的拍摄投入,用于证明涉案纪录片的制作费用远远不止于150万元。韩卫平对此亦不认可。另查五,韩卫平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5年1月29日。上述事实,有照片、邮件往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剧本、《证明》文件、宣传册、视频光盘、转账凭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网页打印件、收条、书面证言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韩卫平与环球发现公司之间关于六集纪录片《XXX》的制作口头协议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的委托创作内容亦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口头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韩卫平以环球发现公司没有实质性开展《XXX》纪录片的制作工作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口头合同并要求退还投资款。就此,本院认为,首先,从现有证据来看,尚无法确认涉案项目具体的总投资款数额,以及韩卫平应当具体投资的数额,但涉案纪录片制作费150万元已经支付环球发现公司的事实可以予以确认。因此,环球发现公司应当收到款项后开始履行涉案纪录片的制作工作。其次,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口头合同并未实际约定履行的具体方式以及期限,因此,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环球发现公司只需要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并在一般正常合理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一般来说,一部纪录片的创作往往要经过成立团队、沟通创意、制作剧本、从相关行政部门获得拍摄许可以及实际拍摄等主要过程。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从2014年5、6月份至2015年1月29日韩卫平起诉前的半年时间里,环球发现公司为涉案纪录片的制作已经成立了创作团队,完成了剧本创作,邀请广电总局人员审核相关剧本,并进行了采访XXX配偶刘芷的部分镜头拍摄工作,应该说上述工作属于为制作涉案纪录片开展的实质性工作。并且在半年的时间里完成上述工作,对于一部纪念历史人物的大型纪录片来讲,时间上尚属合理范围。综上,在现有证据情况下,韩卫平以环球发现公司没有实质性开展《XXX》纪录片的制作工作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涉案口头合同并要求退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环球发现公司主张的其目前工作量对应的制作费用为240万元,因此韩卫平应当另行支付制作费用90万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首先,如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涉案项目具体的总投资款数额,以及韩卫平应当具体投资的数额;其次,环球发现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表明其实际工作量和花费已经达到240万元。虽然其提供了部分创作团队人员的书面证言,但因为相关费用需要由环球发现公司支付,两者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故本院对上述书面证言亦无法确认;第三,由于双方对涉案口头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无法确认义务人以及数额,因此即便涉案纪录片的制作已经花费240万元,对于多出的90万元费用是否应当由韩卫平予以承担,从目前证据来看,亦无法予以确认。因此,综合上述理由,环球发现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于环球发现公司主张的90万元制作费用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韩卫平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北京环球发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18300元,由韩卫平负担(已交纳);反诉费6400元,由北京环球发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赵 刚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人民陪审员  朱 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