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朱某。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朱某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