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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朱某。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朱某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