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袁某某与李某乙,李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袁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李某甲,男,192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易森勇、陈香港,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原告袁某某,女,193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易森勇、陈香港,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被告李某乙,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丙,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丁,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戊,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甲、袁某某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袁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甲、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