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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一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内红与辛明涛、辛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内红,辛明涛,辛明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747号原告陈内红,女,43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辛明涛,女,51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辛明胜,男,4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内红与被告辛明涛、辛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内红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内红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欣第2页第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