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一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内红与辛明涛、辛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内红,辛明涛,辛明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747号原告陈内红,女,43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辛明涛,女,51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辛明胜,男,4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内红与被告辛明涛、辛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内红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内红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欣第2页第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