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卢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卢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737号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中路3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为79384743-8。代表人范梦华,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惠亚(受物业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燕,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卢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卢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渊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