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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杨与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344号原告张杨,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公安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9954-3。法定代表人周子涵,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北腊口林业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7488968-3。法定代表人廖泽淑,重庆市南川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1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吴意迪,重庆市南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杨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8元(缓交),应减半收取1549元,经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