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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31223403X,汉族,住永嘉县东城街道梅岙村4。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盈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艳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