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16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XXX与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617-2号原告XXX。被告王祥。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X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人民陪审员 高友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