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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孟钰涛与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钰涛,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孟钰涛,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周垚,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代码79305585-2,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22号1层。法定代表人李希凡,经理。原告孟钰涛与被告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强经纪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新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钰涛及委托代理人周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钰涛诉称:2014年6月14日,孟钰涛、佰强经纪公司、案外人张哲三方签署《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由佰强经纪公司居间介绍,孟钰涛将其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26号G栋9单元4层2号公产房转让给张哲。同日,孟钰涛将公产房承租证交付佰强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佰强经纪公司在2014年8月20日前办理完毕公产房的买断手续,如不能完成佰强经纪公司赔偿买卖双方各1万元。2014年8月20日佰强经纪公司未办理完毕上述手续,且表示无法办理,张哲不同意继续购买。要求佰强经纪公司赔偿孟钰涛1万元、返还孟钰涛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26号G栋9单元4层2室公产房承租证。佰强经纪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孟钰涛、佰强经纪公司、案外人张哲三方签署《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佰强经纪公司为居间方,卖方孟钰涛将其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26号G栋9单元4层2号公产房以35万元价格转让给买方张哲,张哲于合同签订当日给付佰强经纪公司居间服务费、担保费、信息咨询费共7000元,并另行给付佰强经纪公司购房定金4万元;佰强经纪公司在2014年8月20日前办理完毕公产房的买断手续,如不能完成佰强经纪公司赔偿买卖双方各1万元。2014年6月14日,孟钰涛将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26号G栋9单元4层2号公产房承租证交付佰强经纪公司。2014年8月20日佰强经纪公司未办理完毕上述买断手续。本院认为:双方的居间合同关系成立。佰强经纪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办理诉争之房买断手续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孟钰涛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孟钰涛1万元;二、被告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26号G栋9单元4层2号公产房承租证返还原告孟钰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诉讼费49元(含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24元),由被告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孟钰涛己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新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