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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袁凤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袁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传省,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凤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谷县支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凤杰在银行的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