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84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会同县(以上均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梁恩荣,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月婷出庭支持公诉,唐某某及其辩护人梁恩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被告人唐某某与罗某某(已判刑)密谋后委托制贩假证人员伪造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1号54街区俊雅花园**座***房的房地产权证(经鉴定,该证上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权专用章(2.2)”系伪造),并将伪造的房地产权证提交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后由罗某某持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和公证书向付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4年12月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岗路家外家酒店229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人员从付某某处缴获了上述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应依法惩处。唐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唐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唐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唐某某是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姗姗沈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