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撤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晏川与娄建荣、宿迁市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川,娄建荣,宿迁市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修伟,姬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撤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晏川。委托代理人孙成山,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建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修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修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姬萍。上诉人晏川因与被上诉人娄建荣、宿迁市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修伟、姬萍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商撤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审查认为,晏川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并于2015年4月23日向晏川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晏川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如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交纳,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期限届满后,晏川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晏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代理审判员 关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费 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