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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菏泽善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恒杰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善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恒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善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上海路。法定代表人:许云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恒杰贸易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定陶县祀阳路东、兴华路北。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3月25日以(2015)菏执字第47号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本案债务,返还第二审案件受理费42955元。并依法缴纳执行费544.32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德华审判员  刘宝印审判员  庞厚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娣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