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宝佳太阳能发展有限公司、朱仲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佳太阳能发展有限公司,朱仲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013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冯焕培,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宝佳太阳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谈志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朱仲宝。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宝佳太阳能发展有限公司、朱仲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4)扬执字第0132号查封了朱仲宝名下位于扬州市高力汽配城D7幢135号面积为21.19平方米房地产(朱仲宝占有份额50%,朱金荣占有份额50%)。后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依法委托江苏中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合计为275543元。2015年1月28日,2015年3月6日,2015年4月9日,本院依法以本案启动拍卖程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朱仲宝名下的上述涉案房地产。因无人应价,三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和2015年5月25日先后两次向本院申请,要求以物抵债和终结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后,已于2015年5月20日裁定将上述房地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部分债务,且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扬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开存审判员 陈俊峰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