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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长沙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长沙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长沙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攸县人民法院(2014)攸法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长沙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长沙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长沙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长沙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分公司的存款、收入1249399.3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