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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洪亮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亮,韩小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442号申请人:李洪亮,男,回族,1952年8月11日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韩小猛,男,汉族,1983年4月2日生,江苏省人。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442号的保全裁定,现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小猛驾驶的系苏C555**“东风日产牌”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 晓 赋审判员 刘 国 政审判员 颜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