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壮壮与王爱菊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壮壮,王爱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203-1号申请人李壮壮,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申请人王爱菊,女,1972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王爱菊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5月29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爱菊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