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满良与王秀鹏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满良,王秀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李满良,男。委托代理人:李启元,男。被执行人:王秀鹏,男。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3)礼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满良申请执行王秀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秀鹏主动履行1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执行协议,且该协议内容因未到期而未执行结束,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第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礼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秀鹏的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明审判员 赵 浪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建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