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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高保刚与王振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密云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保刚,王振海,胡建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密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993号原告高保刚,男,1971年4月20日生。被告王振海,男,1980年12月18日生。被告胡建波,男,1977年9月16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密云支公司。原告高保刚与被告王振海、胡建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密云支公司(下简称人民财险密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进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保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民财险密云支公司、胡建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0日19时40分,王振海驾驶的冀RPA5**小型普通客车沿葡萄架乡贺村至马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赵跺楼村北段向左转弯时,与由由南向北行驶高保刚驾驶的粤J78C**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振海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高保刚无责任。王振海驾驶的冀RPA5**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密云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故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25000,施救费1160元,拖车费800元。被告胡建波辩称,因我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人民财险密云支公司未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19时40分,王振海驾驶的冀RPA5**小型普通客车沿葡萄架乡贺村至马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赵跺楼村北段向左转弯时,与由由南向北行驶高保刚驾驶的粤J78C**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振海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高保刚无责任。原告高保刚的车辆损失经兰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为:扣除残值后总损失25000,王振海驾驶的冀RPA5**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密云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原告高保刚的车辆损失经兰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为:扣除残值后总损失25000。王振海驾驶的冀RPA5**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财险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已自行理赔,在被告人民财险密云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限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1月22日至2016年1月21日。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明王振海驾驶的冀RPA5**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胡建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撤回对被告王振海的起诉,本院已经予以准许。经计算原告高保刚的合理损失有:车辆损失25000元,评估费1250元,共计262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书、评估费票据、公安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在本次事故中王振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没有责任,王振海驾驶的冀RPA5**小型轿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密云支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的损失应由被告胡建波承担。原告主张的施救费、拖车费没有有效证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密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3000元;二、被告胡建波赔偿原告高保刚评估费1250元;三、驳回原告郭富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被告胡建波承担204元,原告高保刚承担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进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牛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