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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传林与顾荣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205号原告李传林。被告顾荣华。委托代理人顾东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林诉被告顾荣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传林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文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