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杰申请执行宋洋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23号申请人王杰,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宋洋,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关于王杰申请执行宋洋借款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制作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18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宋洋的银行存款3093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其他收入。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