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国烽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051号罪犯黄国烽,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中专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0)穗中法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判处被告人黄国烽及其法定代理人黄锦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057.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国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黄国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烽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记功);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04057.5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国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