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某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自报名,出生年月不祥),男,文盲。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金泉街37号巷子里一平房入户盗窃时,被吴某某抓获,当吴某某询问马某是否还有盗窃行为时,马某看见吴某某的妻子廖某某拿着手机,害怕对方报警,持菜刀威胁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携带小手电筒外出伺机作案。凌晨4时许,马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金泉街37号巷子里发现一家平房的房门未关紧,便进入房间,使用手电筒寻找财物,在房间内盗窃吴某某衣裤时,被惊醒的吴某某发现并追出门外,将马某抓获,追回被盗的衣裤。吴某某将马某带回房内,询问马某是否还有其他的盗窃行为,马某见吴某某的妻子廖某某手里拿着手机,害怕对方报警,遂从房间角柜上拿起一把菜刀举在手中,左手抓住廖某某的手,威胁廖不准报警。吴某某夫妇见状夺走马某手中的菜刀并将其制服后报警。经清点,吴某某衣裤内有现金463元。另查明,马某年幼时父母双亡,1989年开始由其表姐戴某某、李某某夫妇带其生活,现有年龄40多岁,平时住在其表姐戴某某、李某某夫妇家中。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火星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由来;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月22日凌晨4时许,公安干警接到廖某某的报警,在芙蓉区金泉街的一出租房内抓获持刀抢劫的马某;3、被害人吴某某、廖某某的陈述证明,他(她)们夫妇和儿子租住在金泉街37号的一间房内;2015年1月21日晚,他(她)们睡觉时未关房门;22日凌晨4时许,廖某某发现房内有光亮,一个人打着手电站在房门边,即喊有贼,吴某某起身追出门外抓住一中年男子,男子手里抱着他的衣裤,吴某某将男子带回房间内,询问男子是否还偷过东西;廖某某手里拿着电话,男子以为廖要报警,从角柜处拿起菜刀冲上去抓住廖的手,并威胁她不准报警,他(她)们夺下男子的菜刀并报警;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马某是孤儿,没有上户口,40多岁,有点驼背,他们平时称马某为“马驼子”;马某是他妻子的远房表弟,1989年开始他们带马某一起生活;5、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从马某处扣押现金463元、手电筒一个、菜刀一把,现金已发还被害人;6、案发现场、作案工具菜刀、手电筒及财物的照片;7、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明,其供述的事实与审理查明的情况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的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菜刀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马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纪 斌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人民陪审员 于绍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雪附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