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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昂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丁丽芬申请执行沙广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丽芬,沙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丁丽芬,女,19XX年X月X日生,回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无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兴街道中心委X组。委托代理人丁丽敏,女,19XX年X月X日生,回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无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文钢委XX栋X门XX号。被执行人沙广斌,男,19XX年XX月XX日生,回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宏顺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