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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某、林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林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初字第352号自诉人赵某,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长乐市。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人林某,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自诉人赵某以被告人陈某、林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刑事自诉状,经本院通知补正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后,于同月18日向本院进行了证据补正,并表示已补充证据完结。自诉人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4月2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同年10月15日在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自诉人发现被告人陈某常到凌晨三、四点回家,自诉人好言相劝未果,双方发生争执,2014年5月,自诉人又与被告人陈某争吵后回娘家生活。2014年6月,被告人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2015年4月,自诉人得知被告人陈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了解得知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林某同居生活并于2014年9月12日生育一子。自诉人向本院提供了东关村关于陈某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卡。本院收件后,依法审查了本案。本院认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两种重婚行为,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综观本案自诉人赵某提起被告人陈某、林某犯重婚罪的自诉,其提供的证据最多仅能证明被告人生育子女情况,无法证明二被告人实施了重婚的行为,其自诉缺乏罪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赵某对被告人陈某、林某的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赛明审 判 员  卓文贵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美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