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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甘井镇,农民。被告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甘井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建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