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甘井镇,农民。被告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甘井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建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