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罗成镇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郯执字第1127号本院在执行颜景光与罗成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颜景光申请将被执行人罗成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罗成镇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罗成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