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全义与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义,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交管巡防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淇滨行初字第39号原告陈全义,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鹤壁市淇滨区太行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陈慧斌,该队队长。本院受理原告陈全义与被告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豫高法{2015}101号和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规定》鹤中法{2015}42号的通知。将行政案件进行异地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武文英审 判 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