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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余巧林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巧林,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48号原告余巧林,女,汉族,1986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冉斌,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8795-X),住所地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法定代表人成应傲,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国友,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冉世明,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原告余巧林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巧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巧林负担。审 判 员  江朝丽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强施倍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