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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于旦功与青岛鑫盛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旦功,青岛鑫盛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917号申请执行人:于旦功,农民。被执行人:青岛鑫盛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延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旦功与被执行人青岛鑫盛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0000元,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鹏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友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