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法执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中亚与李清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亚,李清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483-1号申请人刘中亚,男,汉族,1966年8月19日生。被执行人李清山,男,汉族,1966年5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刘中亚与李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郏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清山至今未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清山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股权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清山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股权(限额8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志强执行员 赵克锋执行员 胡松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姬登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