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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林某,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王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陈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巧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