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林某,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王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陈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巧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