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山东同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庄新伟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同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庄新伟,郭明慧,庄晓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368-1号原告山东同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336号。法定代表人管永华。被告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黄山铺镇兖石路42号。法定代表人庄新伟。被告庄新伟。被告郭明慧。被告庄晓君。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550号原告山东同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庄新伟、郭明慧、庄晓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了被告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庄新伟、郭明慧、庄晓君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因保全财产价值不足原告的保全标的,故原告申请追加保全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庄新伟、郭明慧、庄晓君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