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商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山西禾宇电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山西禾宇电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商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永利国际中心20层。法定代表人唐故乡,职务账务总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禾宇电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县水秀工贸园区北郭村太太路西。法定代表人杜荣伟,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武保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会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禾宇电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按照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地址确认书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上诉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缴付二审诉讼费13963.18元,减半收取6981.59元,由上诉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锡文审 判 员 刘补年审 判 员 赵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