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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李振与程晓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程晓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208号原告:李振。委托代理人:吴宝玉,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燕朋飞,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晓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诉被告程小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振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4元,减半收取2102元,由原告李振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