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圣海与吕俊杰、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圣海,吕俊杰,张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535号原告:周圣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茂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俊杰。被告:张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圣海与被告吕俊杰、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圣海申请撤回对被告吕俊杰、张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圣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90元,减半收取5195元,由原告周圣海负担。审 判 员 张树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