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与楼六芳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楼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224号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美红。委托代理人:张郁清。被告:楼六芳,经商。委托代理人:郑可强。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楼六芳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献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郁清、被告楼六芳的委托代理人郑可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系一家专业生产销售装饰工艺品、文具用品、纸塑制品、贴纸等产品的企业,成立时间为2003年10月14日。2013年2月4日,原告在国家版权局对美术作品《GAOFENG包装标识》自愿进行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F-00093350。2015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3-26852号商位销售的贴纸上使用了原告涉案美术作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在销售了贴纸上使用了原告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国作登字-2013-F-00093350号作品发行权的产品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法定赔偿,包含合理费用);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楼六芳答辩称,1.被告已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2.被告只是悬挂了样品,而且是店内销售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悬挂的,没有给原告造成很大的损失,原告主张的8万元赔偿数额过高。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美术作品《GAOFENG包装标识》的著作权人(见附图一)。2013年2月4日,原告就该美术作品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F-00093350,该作品已于2013年1月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公开。被告楼六芳系国际商贸城H3-26852号商位经营者。2015年1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被告经营的商位内订购了一款“指甲贴”30000张,双方约定单价为0.48元每张,价值为14400元,交货时间为1月底(并未实际交货),原告代理人当场支付了定金400元并取得样品四张(被控侵权产品)。另查明,原告为维权支付了公证费1640元、律师费2000元及文印差旅费500元,共计414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文印差旅费收据、阿里巴巴网站网页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经庭审比对,原告涉案美术作品形象为一只蝴蝶,蝴蝶头部有两根触须,触须前端呈弯钩状,头部、腹部及尾部连接为一体,大致呈椭圆形,尾部比头部及腹部略细,蝴蝶的前翅类似心型,后翅类似叶子状,蝴蝶下方排列着六个圆点,圆点下部带有黑色加粗“GAOFENG”字母。被控侵权产品系指甲贴,在其外包装的右上角亦有一蝴蝶造型,该蝴蝶造型除底部没有黑色加粗“GAOFENG”字母外,其余部分与原告涉案美术作品均相同(见附图二)。本院认为,原告系美术作品《GAOFENG包装标识》的著作权人,该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被诉侵权产品上的蝴蝶造型除底部没有黑色加粗“GAOFENG”字母外,其余部分与原告涉案美术作品均相同,本院认定其与原告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考虑涉案作品类型、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应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合理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六芳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美术作品《GAOFENG包装标识》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楼六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负担394元,由被告楼六芳负担5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800.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