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马历冰与楚涛、李秋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历冰,楚涛,李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85-2号原告马历冰。被告楚涛。被告李秋霞。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荥民二初字第285-1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楚涛、李秋霞所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楚涛、李秋霞所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楚涛、李秋霞所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朱海茹名下的(荥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蒋艳艳名下的(荥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孙先兴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