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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顺民诉被告钟锋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顺民,钟锋利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0931号原告孙顺民,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钟锋利,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顺民诉被告钟锋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按撤诉处理,按规定减半后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耀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