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彭某,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佛山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贺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