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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彭某,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佛山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贺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