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袁林海诉被告董勤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林海,董勤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78号原告:袁林海,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委托代理人:赵基文,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勤想,男,1981年3月15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原告袁林海诉被告董勤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林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给原告10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海兰审判员 李雪英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朴艺花 来源:百度“”